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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市级集中

时间:2026-04-05 01:1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为规范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各项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保障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群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首先启动《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对,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时,同时启动本预案应对。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a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a市应急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供电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南宁海事局、南宁水文中心、南宁车站、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负责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

  发生跨南宁市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支援和参加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市解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有关事宜。

  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负责信息汇总上报;收集整理事件数据;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相关经费和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应急地理信息测绘和数据提供;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地下水抽排造成地面沉降或矿产资源开发矿坑废水排放等情况的信息收集、事件调查和土壤污染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履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报告,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指导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消除、围堵、削减、收集、转运、处置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因建设工地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动工程机械对污染物进行拦(围)截、引流,防止污染物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切换备用水源、启动深度处理设施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制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保障城市供水;负责调用抽排设备设施。

  ;参与由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管控其他行业取水以保障城市供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业生产活动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涉及农田土壤、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受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配合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加强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稳定供应。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南宁市危险化学品救援大队协助开展处置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危险品、高浓度有机物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时,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实施紧急抢险;负责指导、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本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修编本辖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水利局备案;负责组织辖区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其他设备设施,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条件。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水利局备案;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因源水污染无法保障饮用水安全时,供水厂必须及时提出停止供水建议,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供水调度方案,采取应急净水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或由其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视情况成立若干现场应急工作组,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调度现场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a及其职责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新闻宣传组、卫生防疫组,职责见附件。

  (3);保障备用水源地枯水期最低供水水位,确保备用水源在应急状态时正常发挥作用。

  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a各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信息收集,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综合研判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可能会影响取水的;

  当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源地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事态发展、相关措施等内容。

  a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专家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事件危险已消除,不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时,市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属地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发布红色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个现场应急工作组,并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上、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及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研判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对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

  监测范围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包括水生生物/生态指标。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同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1)有机、无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及垃圾滤液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危化品运输车辆,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应急处置组负责组织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处置,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对固定源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道路流动源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筑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对水上流动源,采取打捞、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或紧急设置拦截设施、应急池、缓冲塘/湿地等应急设施,防止污染物蔓延。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下,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人员安置、核定损失、受害者赔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赔偿、风险源整改、污染物收集处置、生态修复等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a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通信联络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联系人和通讯联络方式,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确保能随时接收市应急指挥部指令。

  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确保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队伍及时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针对辖区内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固定源、重点防控的道路及桥梁等,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辖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开展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的应急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药剂、装备和设施等应急资源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工作,保障支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应急资源的动态管理。同时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符合实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仓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入库质量把控、物资验收、登记建档等工作,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失效日期等。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储备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现象时及时更新或维修;发现有欠缺的应急物资,应及时补充添置。

  市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预防、培训、演练、应急物资采购与管理、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等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分别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为保障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当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应急经费先行快速拨付机制,保障辖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市生态环境部门组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并向全市开放,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环境监测、趋势预测、处置技术等科学研究,为应急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救援等技术研究工作。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迅速组织污染源排查和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参与水源地污染原因分析、污染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处置措施建议及其他技术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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