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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3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全国、全区目录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做好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完善工作。 三、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完善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交易制度和规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未列入《目录》的要素资源,按照“应进则进”和“能进则进”的原则,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电子服务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五、对《目录》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同时废止。 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建筑人防工程、建筑物景观亮化工程、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构筑物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燃气工程、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部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运输防护工程、公路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公路站场建设工程、其他公路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港口工程、航道疏浚工程、航道整治工程、通航设施建设与安装工程、其他水运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水电站工程、灌区工程、治涝工程、供水工程、发电工程、调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提水枢纽工程、堤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人饮集中供水工程、采砂权出让、农田水利、水库移民工程、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非营利性种植业、非营利性畜牧业、渔业建设、农业育种及非盈利其他农业建设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等农业工程、其它农业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湿地保护工程、森林防火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其他林业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噪声、光污染、核与辐射治理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其他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农业用地开发整理、土地综合整治等土地整治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地质工程、其他自然资源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及代建服务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事业单位改制产权转让、实物资产(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处置、报废资产处置、商铺、车库、酒店、宾馆、厂房等资产租赁 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依法进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包括:国有产(股)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实物资产转让(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债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商铺、仓库、酒店、宾馆、厂房等资产租赁、国有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需要进场交易的招商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其他无形资产交易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技术支持:0771-571344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

